评价依据: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危害一般、严重的企业,应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现状评价。
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选址、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应急救援、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概算等。
评价分类: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论证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有害性、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应急救援设施等进行的预测性卫生学分析与评价。
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与措施及其效果等做出的综合评价。
3、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他职业病防护措施与效果、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影响情况等进行的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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